一、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考選學門之擬定,其考量如下:
(一)國內無法或難以培育之人才。
(二)配合國家各項建設亟需培育之人才,包括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相關領域。
(三)選赴特別地區國家留學之專門人才。
二、本考試學門及研究領域之訂定,係每3年重新檢討一次,期能與時俱進,符合國家社會需求。自105年起,本考試以選送學生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為主,僅「藝術」、「建築、規劃與設計」學群之部分學門與特殊身分類別及赴新南向國家學生始可選擇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
三、教育部自106年起設置新南向國家公費留學,留學國為越南、馬來西亞、印尼、泰國、印度及菲律賓。請考量該特定國家之發展優勢與特性,提供值得我國借鏡或學習之相關學門及研究領域。
四、請填妥旨揭學門建議及需求調查表函復教育部,俾彙整後提送公費留學審議會議審議。電子調查表請另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海外留學科承辦人電子信箱:ivy0211@mail.moe.gov.tw,至紉公誼。
五、檢附「111年公費留學考試學門、研究領域、留學國家、應考專門科目及預定錄取名額表(含赴新南向國家)」、「111年公費留學考試學群分類表」、「對應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公費學門參考表」各1份供參。
六、校內調查計於5月2日截止,以俾利國際處統計彙整並於5月13日前函復教育部。聯絡人:國際事務處蕭小姐(分機5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