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外國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公告日期: 2023-08-16

四、前點所定招生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招生事務,除宣傳、推廣及協助學生辦理來臺必要程序外,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於學校招生網站宣示上開「未委外辦理」之相關事項。
(二)建立外國學生招生及申請網站,包括中文及英文頁面;網站應公告招生簡章、招生作業時程、入學語言能力門檻、財力證明基準、錄取資訊、學雜費收退費基準、學校獎助學金資訊及其他相關事項,並作為外國申請人繳交入學申請文件及諮詢服務之平臺。
(三)於境外招生宣導時,應向外國人說明招生簡章、審查標準、畢業條件、學雜費、每週工讀時數及其他相關規範,並將規範以中文與英文併列方式印製及提供之。
(四)入學許可,應由學校以紙本、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直接核發予外國申請人;入學許可,應以中文與英文併列對照方式呈現,並得提供外國學生母國語言版本。
(五)除國際專修部、新南向國際產學合作專班及招生法令另有規定之班別外,應依授課語言明定入學語言能力門檻;需具有華語文能力者,其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應達A2(含)級以上,需具有英語文能力者,其英語文能力測驗應達CEFR B1(含)級以上。
(六)應屆高中畢業生可以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 A1級申請外國學生專班(一般專班),並於入學後第2學期開始前取得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A2(含)級以上證明,未達要求者學校應依規定開除該生學籍。
(七)辦理招生面試或審核報考資料時,應查驗外國申請人歷年成績單、年齡、來臺就學動機、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是否有來臺工作經驗、在臺家屬或親友、推薦學校或機構及其他相關事項等,並確認資料正確,以避免外國申請人來臺後失聯情形。
 
五、第三點所定課程規劃與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課程規劃,應有中文與英文對照版本。
(二)為強化學生華語文能力,應開設華語文課程,且不得作為通識課程之替代課程。
(三)授課之語言及使用教材語文,應與招生簡章所載授課語言相符。
(四)日間部課程修習時間,以週一至週五白天為原則,每日不得超過十節,且不得以短期密集方式完成全學期課程。
(五)學校聘任專、兼任華語學分課程教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具備國內外大專校院碩士以上學位,並具有本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具備國內外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
3. 具備國內外中國語文學、臺灣文學或語言教學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並於國內外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一百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課程,獲有證書。
(六)辦理校外實習課程事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新南向國際產學合作專班外,校外實習,應依教學需求規劃,並與本國學生一致,不得為外國學生另行安排實習。
2. 校外實習課程,應符合現行實習相關法令規定。
3. 校外實習學分數及實習時數,應依課程核實設計,並具合理性;其修習時間,以週一至週五白天為原則。學生因故未能參與實習者,應採取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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