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111學年第2學期烏克蘭學生申請來臺就學簽證及境內改辦就學居留簽證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相關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日期: 2023-01-11

一、相關文號:教育部111年7月4日臺教文(五)字第1110060204號函、外交部111年12月22日外授領二字第1115133579號函。

二、教育部於111學年第1學期考量烏克蘭學生受戰情影響,難以取得申辦簽證時所需之學歷證明文件,經與外交部協商後,獲該部同意當學期擬來臺就學之烏克蘭學生得於申辦簽證時暫免繳驗最高學歷文件,並以切結方式向該部駐外館處、領事事務局及國內各辦事處申辦就學事由簽證。

三、有關111學年第2學期之辦理方式,考量烏克蘭教育科學部已於111年6月7日宣布,111年9月1日起各級學校學生恢復實體到校上課,惟部分烏克蘭學生可能仍受戰情影響導致難以取得申辦簽證時所需之學歷證明文件,經教育部與外交部再度協調,111學年第2學期起,烏克蘭學生申請來臺就學簽證或於境內改辦就學居留簽證均須依該部規定檢附經驗證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倘遇因戰爭而無法取得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或所持最高學歷證明文件無法完成驗證程序者,得於申辦簽證時暫免繳驗最高學歷文件,並以切結方式向該部駐外館處、領事事務局及國內各辦事處申辦就學事由簽證,申請程序如下:

(一)學校需於111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入學前書面通知本案烏克蘭學生,確認學生確實瞭解來臺後需補繳經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並簽署切結書。

(二)學校依本函所附名冊格式函報學生名單,教育部將名冊函轉相關駐外館處。學生赴駐外館處申辦簽證,須備妥申請簽證應備文件及教育部函轉名冊副本公文影本,駐外館處核對教育部函轉名冊,審查無虞後,核發就學事由簽證。

四、請學校確實執行下列專案管控追蹤機制,落實查核、輔導及通報之責:

(一)學生應於戰情趨緩後向就讀學校補繳經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入學時查核學生繳交學歷證明文件情形及指定專責單位專人造冊追蹤。

(二)如學生屆時未繳交學歷及成績單等文件,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7條之1規定,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並即時於「全國大專校院境外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內政部移民署。

(三)上述學生如有未依規定離境,滯留國內,學校未確實查核及通報,經查證屬實,將列計學校招生缺失並扣減獎補助款及招收外生名額。

五、111學年第1學期以切結方式緩繳經驗證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之烏克蘭學生,基於該國各級學校已恢復實體到校上課,學生原則應於112學年第1學期註冊入學前完成補繳經驗證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因故未能提交者應敘明原因,由學校持續列管,請學校確實執行管控機制,落實查核、輔導及通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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