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109年2月10日臺教高(五) 字第1090016538號函暨同年12月3日臺教高通字第10 90169145A號函諒達。
二、教育部已訂定「醫、牙、護理、 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疫情之作業原則」供學校及醫院依循, 明定實習課程之課程調整原則及停止實習原則:
(一)依中央指揮中心疫情等級,若為第一級(現行已為第一級)
(二)實習醫院發生院內群聚感染時,致暫時停止教學活動時,
三、另針對如有教學醫院部分或全部停止實習時之實習課程授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