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總統府辦理民國108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作業,請各單位踴躍推薦符合大法官法定資格要件之優秀適任人才。     公告日期: 2019-03-18

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08年3月13日華總一智字第10810016770號函辦理。

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至第3項規定:

(一)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92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79條之規定。

(二)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三)中華民國92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8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4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8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三、司法院現任大法官15人,其中4位民國100年就任之大法官,任期自100年10月1日起至108年9月30止。為使大法官任期順利銜接,維繫國家憲法機關正常運作,總統需提名4位大法官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並於108年10月1日就職。

四、總統已核定設置「民國108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並於3月13日召開第1次會議,決議自3月13日起至3月28日止(共16日),公開接受各界推(自)薦及函請相關機關、團體推薦優秀人選。

五、大法官法定資格要件包括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積極要件係指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各款資格之一;消極要件係指未具《法官法》第6條第1款至第5款、《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等情事。

六、民國108年司法院大法官候選人推(自)薦書暨相關附件電子檔下載,均請詳閱總統府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www.president.gov.tw)活動公告專區。

七、候選人推(自)薦書及應檢附相關資料,請於108年3月28日(星期四)(含)前掛號郵寄:10048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2號總統府「民國108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收,以郵戳為憑,敬請把握時間,相關證件資料可於截止日後補齊。

八、本案聯絡電話:(02)2320-6131~5,傳真:(02)2311-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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