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並應本「 對等互惠」原則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 本部向來支持兩岸間良性互動,惟時值暑假期間, 相關活動較為頻繁,學校宜適時提醒師生赴陸時, 應注意其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 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二、為期使師生從事相關活動時, 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等, 請學校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
(一)依據兩岸條例第34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勞
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
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內容不得「為中
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違背現行大
陸政策或政府法令,以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學校師生參與兩岸教育交流活動不應涉上
揭內容。
(二)依據兩岸條例第23條規定,兩岸教育交流活動
請勿涉及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
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
(三)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轉現行兩岸政策指示,
我國公私立科研機構及大專校院現職專任教師及
相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參與中國大陸各項國家
基金及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含「千人計畫」、
國際事務處 境外學生事務組 助理 林怡君(分機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