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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產業研習或研究     公告日期: 2016-10-05

根據教育部於1041118日發布之「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規定本校教師6年任期內,需至相關產業研習時數至少達半年。

產業研習種類分三種,包含:

形式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以實際服務或研究期間計算。

形式二: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學合作計畫案、技術移轉案、商品化或其他具體成果。

形式三:教師參與本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教師實際參與研習期間計算。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10551010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詳如附件。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要點」10562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會議通過;10561410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及105816105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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