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生活組。
申請時程
- 申請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5年10月16日下午17:00止 (逾期不予受理)]
- 請至電子化表單線上簽核系統提出申請:電子化表單線上簽核系統(左側單位選取學生事務處-學生生活事務組-獎助學金申請表)。
115學年度第1學期「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經濟不利學生助學金申請須知
|
項目 |
說明與規定 |
|---|---|
|
115-1「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
一、 申請資格 (一) 具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並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二) 具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未逾70萬元。 二、 應繳文件 (一) 列印附件之申請表,需學生本人親筆簽名。 (二) 三個月內本人暨關係人戶籍謄本(正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有詳細記事),繳交戶口名簿影本者請於文件上簽名並加註與正本相符。 三、 家庭年所得總額計算方式 (一) 學生未婚者: 1. 未成年者,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 已成年者,與其父母合計(不論監護權歸屬,均需列計父母)。 (二) 學生已婚者: 1. 與配偶合計(不需包括父母)。 2. 如離婚或喪偶者,僅列計本人。 (三) 學生未婚或因父母離婚、遺棄等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合計或與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名理由並檢具相關文書資料,或親自切結不具撫養事實,得免列計所得。可自行下載檢附『與家長不具撫養事實切結書』。 |
注意事項
- 自107-1學期起採系統查調方式查核家庭所得,若同學不確定是否符合「家庭年所得未逾70萬」,可事先申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連同申請資料繳交,俾利後續申覆作業事宜。
- 若有學籍變動(含退學、遭開除學籍或退出該專班情形)等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者,不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