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組公告】115-1澎湖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學生生活事務組。

申請時程
  •  申請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5年10月2日17:00止 (逾公告期間恕不受理)]
  • 請檢附申請文件,於期限內親送至生活組辦理。

115-1澎湖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須知
 

項目

獎助金額

說明與規定

115-1澎湖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 研究所學生:
每學期新臺幣 8,000 元整

二、 大專院校學生:
每學期新臺幣 4,000 元整

三、 高中高職學生:
每學期新臺幣 2,000 元整

一、 申請方式

(一) 即日起至115年10月2日前,請檢附申請文件至生活組辦理。(逾公告期間恕不受理)

二、 申請對象與資格

(一) 設籍條件: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澎湖縣肄業者)並符合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二) 成績標準:

1. 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2. 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七十五分、高職為八十分。

3.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澎湖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三) 清寒條件: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專案核准為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四) 限制條件: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三、 繳交文件

(一) 檢附文件清單(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各乙份送澎湖縣政府核辦):

1. 申請書。

2. 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

3. 設籍澎湖縣之證明(戶籍證明)。

4. 低收入戶證明及澎湖縣政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1份(非上述因素者免送)。

 
注意事項與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