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組公告】115-1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

※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學生生活事務組。

申請時程
  •  申請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5年10月2日止 (逾公告期間恕不受理)]
  • 請檢附申請文件,於期限內親送至生活組辦理。

115-1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須知
 

項目

獎助金額

說明與規定

高中(職)學生

每名新臺幣
5,000元整
(含專科一至三年級、進修學校學生)

一、 申請方式

(一) 即日起至115年10月2日前,請檢附申請文件至生活組辦理。(逾公告期間恕不受理)

二、 申請對象與資格

(一) 凡設籍彰化縣滿6個月以上,現就讀該縣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自強學生(不含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

(二) 成績標準:

1.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甲等)以上,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80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2. 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第3點第2款。

三、 申請文件

(一) 檢附文件清單:

1. 申請書乙份。

2. 黏有正反面學生證影本之在學證明(請以A4紙張印製)。

3. 自強證明:符合該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請依附件「學校證明書」格式送件)。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請將等第成績換算成數字並學校加蓋證明章)。

5.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一個月內申請者)乙份。

6. 獎懲證明(確認申請人確實無受記過以上處分,且應蓋有相關單位戳章)。

7. 申請者金融機構封面影本(A4大小勿裁切)。

四、 相關連結

(一)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獎助學金下載專區

大專(院)校學生

每名新臺幣
8,000元整
(含進修部、專科四年級以上學生)

研究所學生

每名新臺幣
8,000元整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