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生活組或學生生活事務組。
- 申請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5年10月9日止 (逾期恕不受理)]
- 請檢附申請文件至生活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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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獎助金額 |
說明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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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桃園市希望工程獎助學金 |
高中職階段: |
一、 申請方式與金額規定 (一)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5年10月9日止,請檢附申請文件至生活組辦理。(逾公告期間恕不受理) (二) 獎助金額高中職階段每年8萬元、大專階段每年12萬元;金額得視審議委員實地訪視結果酌予增減。 (三) 申請者如已接受政府補助或其他慈善機構獎助、其它公費或獎助學金,應說明獎助單位、獎助事項、獎助金額及獎助時間,並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獎助金額;以利補助;如有故意隱匿情事,經查核屬實,本局得取消其申請及受獎助資格,並停止相關獎助。 (四) 已享有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及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獎助學金折半。 (五) 該獎助學金之發給,將直接匯入各獎助對象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中。 二、 申請資格 (一) 設籍桃園市一年以上,且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或本市公私立高中職之卓越清寒學生。 (二) 25歲以下(民國88年1月1日之後出生),且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桃園市滿1年以上者。具桃園市各區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等經濟困難的學生。 (三) 組別資格: 1. 大一新生組:114學年度高中畢業總成績為全校1%且目前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學生。 2. 一般組(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 (1) 具有資賦優異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值得栽培(4年內曾參加市級以上比賽且名次為前三名者)。 (2) 在學學業成績優異(前學年上下學期之學業成績在80分以上或學業總平均在80分以上且其成績至少為全班前20%,採計至小數點下一位四捨五入,小數點下兩位不予進位),且品行優良,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又符合資格且曾經獲得該市希望工程獎助學金補助之該市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學生得優先申請。 三、 繳交文件 ※ 下列文件各1式2份(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 (一) 檢附文件清單: 1. 大一新生組:請檢附113學年度成績單(包括學業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證明、班級排名)。 2. 一般組:請檢附114學年度成績單(包括學業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證明、班級排名)。 3. 附有學生證之在學證明。 4.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 5. 自傳及特殊事蹟(如附件四)(具體陳述事實)。 6. 證明文件(桃園市各區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致家庭貧困之相關證明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 7. 112至115年度已接受相關獎補助情形調查表(無則免附)(如附件三)。 8. 學生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A4大小勿裁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