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組公告】115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學生生活事務組。

申請時程
  •  申請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5年10月5日止,請親送至學生生活事務組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教育部學產基金115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項目

獎助金額

說明與規定

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依教育部學產基金
核定標準辦理

一、 申請業務與受理管道

(一) 各縣市之公私立完全中學、國中、小學,向縣市政府指定之承辦中心學校辦理。

(二) 臺北、高雄、臺中、新北市、桃園五市之公(私)立高中(職)學校,向該市指定承辦學校辦理。

(三) 臺灣省地區各國(私)立高中職、大專、技術學院、大學等校及金門、馬祖之學校向臺中市嶺東高級中學申請辦理。

(四) 低收入戶學生同時具有其他身分者,如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等,僅能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申請學雜費減免,並無同時申請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如有違者,繳回本助學金。

(五) 國中小學生學業成績不審查,以實際成績輸入,惟前一學期在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始能申請本助學金。

(六) 學生如具有原住民、新住民或其子女之其他身分者,請在其他身分欄位註記,原住民註記 A,新住民或其子女註記 B,同時具有原住民及新住民或其子女兩者註記 C,及不具任何身份者,則請留白。

(七) 原住民學生同時具有低收入戶雙重身分者,國中小學生不可以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高中職以上學生,不可再申請生活補助費、住宿津貼、伙食津貼等補助。

(八) 新住民學生同時具有低收入戶雙重身分者,如申請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將不予核准。
(九)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5年8月、9月、10月之3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二、 重複申請限制與不可兼領補助

(一) 學生如具有低收入戶身分者,請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該生學雜費減免,如未依規定辦理,或申請以下補助者(共 14 項),不予核准,已領取者,應繳回:

1.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2.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3.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4.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5.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6.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7.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8. 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9.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10.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11. 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12. 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13. 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14. 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