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組公告】勞動部115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

※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勞動部。

申請時程
  •  申請收件期間:[115年9月8日上午09:00至115年10月19日17:00止 (逾期不予受理)]
  • 請依主辦單位規定辦理,採線上申請或郵寄申請

勞動部115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 申請須知
 

項目

獎助金額

說明與規定

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

一、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整。

二、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5,000元整。

三、 申請人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或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2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者,依上述補助金額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一、 申請方式

(一) 線上申請:請於115年9月8日至10月19日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線上申請系統(uwes.mol.gov.tw/login)提出申請。

(二) 郵寄申請:紙本申請書表可至線上申請系統「書表及檔案下載」處列印,或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服務中心(就業服務臺)及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

二、 申請資格

(一) 須同時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1.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5年10月19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於115年7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2) 於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5年7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0日者。

(3) 於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4) 於115年9月8日至115年10月19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依本條件提出申請者,應於115年11月18日以前,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 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三、 特別注意事項

(一) 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不在補助範圍。

(二) 申請人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 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