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為兼顧校園國際化及維護教學品質前提下,招收外國學生需符合以下要件:
(一)「113學年度(含)以前所設立系、科(不含所或學位學程)」且無「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師資質量基準不符而致調整招生名額或經「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查核被列為持續列管或不通過之情事。
(二)招生科系效期內自主辦理科系品質保證評鑑結果應為通過。
(三)未有經教育部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經教育部禁止招收全部或部分境外學生情形。
三、旨揭專班班別分別為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學位班)、外國青年短期技術訓練班(非學位班,下稱外青班)及中高階專業技術人才短期訓練班(非學位班,下稱專技班)。辦理原則說明如下:
(一)同一系科僅得就「一般外國學生專班」及「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擇一班別辦理。
(二)同一系科招生辦理學期(如:僅辦秋季班、僅辦春季班或同時辦理秋季班及春季班),則由學校評估校內得投入專班運作之教學、生活輔導資源、招生系科生師比及廠商得提供校外實習崗位數量等資源後,再行申辦專班,以確保專班辦理品質。
(三)申辦班別資訊如下:
1、新班部分:
(1)適用對象:從未申辦旨揭專班之系科或110學年度(不含)以前雖有辦理旨揭專班之系科,惟於110至113學年度均未獲教育部核定或最近一期雖獲教育部核定卻未開班者,則僅得以新辦班申辦。
(2)請學校依辦理系科特色、人才培育目標,提報114學年度旨揭專班招生計畫申請書。為確保校外實習廠商提供專班系科人才培育核心技術之教學資源,始可完成人才培育任務,請學校確實評估合作廠商主要營業性質得否配合培育專班所需之核心技術後再行提報申請案。如學校所提申請案所規劃校外實習課程,經專家學者審查未能符合所訂人才培育目標,教育部將不予核定。
2、舊班部分:
(1)適用對象:110學年度起曾獲教育部核定及開辦專班之系科。
(2)原舊班續辦,如僅學年度變更,未調整其他開班系科及課程合作企業者,由學校提報「續辦系科招生班別計畫申請書」,經審查無疑義者,依原辦理規模(最近一學年度辦理規模)續辦114學年度班別。另亦請學校檢視合作廠商主要營業性質得否配合培育專班所需之核心技術,如過去專班執行過程,合作廠商無法提供培育專班所需之核心技術者,請學校逕予剔除。
(3)另如欲新增合作廠商,請於校外實習課程開課前再依新增廠商程序函報教育部辦理。
四、旨揭專班核定原則:為督促學校落實維護教學品質作業教育部將綜合參酌學校歷年執行新南向產專班情形良窳(如專班學生通過華語文能力A2(含)級以上測驗情形、配合教育部辦理專班查核(訪視)作業辦理情形、就專班查核(訪視)意見改善結果、產學合作情形(如校外實習課程為必修課,惟修讀人數未達整班學生數8成以上)、替代校外實習之校內實習規劃情形、提供專班學生教學及生活輔導措施等確保專班辦理品質之相關作為辦理成效),核定學校得辦理班別數。
五、教育部預計修正「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並於法制作業完成後發布。修正重點預告如下:
(一)學位班須規劃一定期間必修校外實習課程:四年制學士班修業年限內至少應規劃2學期以上之必修校外實習課程;二年制學士班及二年制副學士班修業年限內,應辦理1學期之必修課程。並自114學年度起適用。
(二)專班補助項目、補助原則及每校可獲教育部總補助經費上限修正如下:
1、補助項目:新增「辦理專班學生實習輔導訪視所需訪視人員鐘點費及相關出差旅費」之補助項目。
2、補助原則:自113學年度第2學期起所辦理專班第三年至第四年不另補助學校專班所需經費。其餘原則,說明如下:
(1)四年制學士班辦理前2年、二年制學士班及二年制副學士班:同一學年度所辦理春季班、秋季班至多分別補助新臺幣六百萬元。
(2)113學年度第1學期(含)以前辦理班別:同一學年度所辦理春季班、秋季班至多分別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另自113學年度第2學期起所辦理專班第三年及第四年不予補助。
3、辦理不善或不配合教育部所辦理查核(訪視)作業等情事,教育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程度之行政懲處。
六、請學校規劃課程時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專班課程應符合人才培育實際需要,就理論課程與實作課程予以規劃適當比例。
(二)學位班一年級仍應以基礎技術理論、華語課程及校內實作課程為主,校外實習課程則自第二年起開設為限。
(三)應強化學生華語文能力,非採全英語授課班別(含採全中文或採中英文混合授課班別)學生,未於一年級第2學期結束前通過華語文能力A2級以上測驗者,學校應予退學。
(四)校外實習課程課程規劃應符合以下規定:
1、校外實習學分數及時數規劃,請依各人才培育領域需求規劃合宜之校外實習課程,以達養成熟練技術之目的。
2、四年制學士班至多36學分,二年制學士班至多20學分,二年制副學士班至多22學分。前開專班之校外實習課程學分數必修學分至多二分之一,其餘為選修學分。
3、114學年度起新申辦之四年制學士班修業年限內至少應規劃2學期以上之必修校外實習課程;二年制學士班及二年制副學士班修業年限內,應辦理1學期之必修課程。
4、學校不得強制學生修讀選修之校外實習課程。
5、校外實習課程學分數與學習時數之對應基準為1學分至多實習80小時。
(五)每週課程(包含理論課及校外實習課)均應於週一至週五之日間排課為限,並應於固定時間執行課程。
七、有關旨揭專班申請案,請學校依據114學年度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規定及計畫書格式(如附件1)、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資料表(如附件2),表單填寫說明詳如附件3。有關旨揭專班計畫書相關事宜,內容以70頁為限(含合作意向書),格式為標楷體14號字;上下左右邊界為2公分;段落間距與前後段距離為0.5行。
八、請學校以正本函報114學年度新南向產專班申請案到部,並以副本檢附旨揭專班計畫書(請註明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紙本3份寄送至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應用英文系提昇臺灣技職教育國際化工作小組收(地址:10608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1號;電話:02-2771-2171分機3909);另以電子郵件寄送專班計畫書電子檔及114學年度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資料表至acexch@mail.ntut.edu.tw。請學校於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前完成申請程序,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計畫書送達教育部指定單位,非以郵戳為憑),以利審查作業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