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檢送修正後「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如附件。

  • 2022-10-13
  • 國際事務處-蕭婉馨

一、為確保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具備基本華語能力,俾利學習正式課程,自112學年度起新核定開設之學位專班,如招收未具華語文能力A2(含)級以上外國學生,學校應強化學生華語文能力,且學生須於一年級第二學期結束前通過華語文能力A2(含)級以上測驗。如未能通過華語文能力A2(含)級以上測驗者,則學校應逕予退學。

二、另為維護學生勞動權益,請學校於學生入境後,應提供學生相關臺灣勞動法令及權益課程,以維護學生校外實習及工讀權益。其餘修正規定詳如旨揭規範,並請學校確實遵循。

承辦人:王琇珊

電話:(02)7736-5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