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政部頒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辦理。
二、貴公司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享有租稅優惠:
(一)外籍專業人士已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 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
(二)在臺工作且非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 之雙重國籍者。
(三)工作項目以從事下列工作者為限:1.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2.交通事業工作。3.財稅金融服務工作。4.不動產經紀工作。5.移民服務工作。6.律師、專利師工作。7.技師工作。8.醫療保健工作。9.環境保護工作。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11.學術研究工作。12.獸醫師工作。13.製造業工作。14.流通服務業工作。15.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16.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 諮詢等工作。17.餐飲業之廚師工作。18.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指定之工作。
(四)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需滿183天。
(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或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者。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三、貴公司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如符合上開規定且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該外籍專業人士及其眷屬來回旅費、服務滿一定期間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四、貴公司對於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倘有疑問,請撥打本稽徵所服務電話(05)6338571分機201,將竭誠為您服務。
五、檢附外國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