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42740號令修正公布原名稱「傳染病防治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茲將「狂犬病」修正為第一類傳染病。
預防被動物咬:
1. 不碰觸、逗弄野生動物。
2. 不撿拾生病的野生動物、屍體,請洽詢各地動物防疫機關,或電洽0800-761-590。
一旦被動物咬傷時,請遵循1記、2沖、3送、4觀:
1.記:保持冷靜,牢記動物特徵。
2.沖:用大量肥皂、清水沖洗15分鐘,並以優碘消毒傷口。
3.送:儘速送醫評估是否要接種疫苗。
4.觀:儘可能將咬人動物繫留觀察10天。若動物兇性大發,不要冒險捕捉。
被動物咬傷後,到哪裡就醫:
1.請至狂犬病疫苗接種服務醫院就醫,各縣市均有施打點;自2014年1月1日起,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納入全民健保給付範圍。
2.高風險民眾暴露後需接種4劑疫苗(0-3-7-14),且於發病前接種,防護效果接近百分之百。
表一、疑似狂犬病或麗沙病毒暴露後「免疫球蛋白」接種對象2018 年 09 月 21 日起適用(連結網址)
第二類定義:裸露皮膚的輕微咬傷、没有流血的小抓傷或擦傷。
第三類定義:傷及真皮層的單一或多處咬傷或抓傷、動物在有破損的皮膚舔舐、黏膜遭動物唾液污染,
包含遭受蝙蝠抓咬傷或傷口、黏膜接觸其唾液等分泌物。
✽:暴露地點僅限於動物疫情發生之縣市(屏東縣、高雄市、臺南市、嘉義縣、 雲林縣、臺中市、南投縣、
臺東縣及花蓮縣;新北市、宜蘭縣限蝙蝠暴露)後續如有新增狂犬病毒或麗沙病毒陽性動物之縣巿則另行調整
表二、疑似狂犬病或麗沙病毒暴露後「疫苗」接種對象2018年09月21日起適用(連結網址)
✽:暴露地點僅限於動物疫情發生之縣市(屏東縣、高雄市、臺南市、嘉義縣、 雲林縣、臺中市、南投縣、
臺東縣及花蓮縣;新北市、宜蘭縣限蝙蝠暴露) 後 續如有新增狂犬病毒或麗沙病毒陽性動物之縣巿則另行調整
聯絡電話:(05)631-3461 許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