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30

檢送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項第1條規定申請個案會商程序資料,請查照。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11年12月20日發力字第1111101402號函檢送111年12月13日「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工作小組第7次工作會議紀錄辦理。
 
二、依前揭會議案由五「半導體業者就外籍員工所得稅、子女在臺教育、海外延攬人才之法規鬆綁建議案」決定內容,針對放寬海外人才在臺工作條件之大學畢業生2年工作經驗及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部分,請本部提供辦理會商作業之流程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三、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其依第5條第2款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其依第5條第4款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
 
四、綜上,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聘僱之外國人以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資格者,免具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另就雇主聘僱之外國人係具學士學位者,本部111年7月21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1113363號令已核釋通案會商免具2年工作經驗之情形,倘不符前開通案會商情形,亦得以個案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免2年工作經驗。
 
五、茲檢送個案會商作業程序資料1份供參。另會商資訊亦得至本部「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 之「會商機制」查詢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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