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09年7月2日臺教學(四)字第1090905869號函辦理。
二、校園內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常反應被未領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占用之問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之立法精神,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
係考量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外出,能就近停放之措施,爰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三、宣導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專屬性及設置目的,以維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相關內容可參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製作之不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動畫短片,https://www.sfaa.gov.tw/SFAA/Video/DisplayVideo.aspx?nodeid=445&vid=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