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勞動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措施,自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已入境在臺從事履約工作之外國人,雇主申請其工作許可相關規定,請參閱附件。     公告日期: 2020-05-14

依據勞動部109年4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6664號函辦理。(來函請參閱附件)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辦理。

二、查外交部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公告自109年3月19日零時起搭乘飛機起飛來臺的非本國籍人士,除持居留證、外交公務證明、商務履約證明,或其他經特別許可者外,一律限制其入境。另公告自109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之外籍人士,其在臺得停留期限,一律自動延長30天;109年4月17日再公告渠等對象得停留期限,一律再自動延長30天,毋須另行申請,惟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天。此項措施將視疫情發展狀況檢討調整。

三、次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7條及第9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7條規定,略以外國人來臺從事履約工作,其停留期間在31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於該外國人入國後30日內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許可。但外國人自申請日起前1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已逾90日者,外國人仍應符合本標準第5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所定學經歷之規定。

四、依特別條例第7條及參照外交部前述停留期限之公告,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定之疫情期間,為配合防疫,減少人員跨境流動,於109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已在我國從事履約工作之外國人,其外國法人在臺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該訂約之國內廠商或授權之代理人,依本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向本部申請上開外國人工作許可,上開外國人自申請日起前1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已逾90日,經檢附內政部移民署開立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外交部核發之簽證(免簽證入境之外國人免附),佐證外國人於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仍合法在臺停留者,該等外國人工作資格不受本標準第5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限制,惟其工作許可期限應至外交部公告之延長停留簽證期限為止,該項許可將視疫情發展狀況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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