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來臺就學期間工作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一案,請查照。     公告日期: 2019-09-17

一、教育部108年3月29日臺教技(四)字第1080040881號及6月17日臺教技(四)字第1080076552號函諒達。

二、重申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位班學生在臺工讀,請依「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等勞動相關法令辦理。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週至多20小時。

三、學校基於對境外生之輔導責任,應關心其工讀情形並提供必要協助,但嚴禁涉及強制學生工讀;若學校協助提供學生工讀資訊,則應充分掌握學生與廠商簽訂之工讀契約內容及實際工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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